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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来的《年产3万吨动力电池前驱体材料原料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年产3万吨动力电池前驱体材料原料技改项目(项目代码2305-451424-07-02-686910)位于崇左市大新工业集中区桃城工业园,依托现有厂区,不新增占地,技改性质。项目总投资4467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500万元,占总投资的7.84%。
项目主要是对现有工程锰酸锂的原料技改,新建四氧化三锰原料端,使用四氧化三锰替代现有工程原料二氧化锰生产锰酸锂,进一步提高锰酸锂产品性能。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改扩建四氧化三锰原料工序的罐区、污水处理站;将现有三个原料库分别改造为净化车间、合成一车间、合成二车间;锰酸锂车间、变配电室、办公楼、化验楼、维修间等均依托现有年产3万吨高性能锰酸锂生产项目。
项目新建4条四氧化三锰合成生产线,每条生产线产能为7500吨/年,以硫酸锰溶液、电解金属锰片、饲料级硫酸锰等为主要原料,经净化、静置沉淀、氧化陈化、离心水洗、干燥、过筛除铁等工序制得高纯球形四氧化三锰产品,四氧化三锰产品作为原料全部用于本公司锰酸锂生产原料,不得外售。设置3条锰酸锂生产线,单条锰酸锂生产线产能为10000吨/年,以四氧化三锰和电池级碳酸锂等为主要原料,采用混料、烧结、粉碎筛分、包覆处理、永磁除铁、包装等工序制得锰酸锂产品。废水MVR蒸发系统得到副产品硫酸钠固体。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年产1.5万吨高纯球形四氧化三锰、1.5万吨锰酸锂,二期年产1.5万吨高纯球形四氧化三锰、1.5万吨锰酸锂。
二、项目符合《大新县工业集中区总体规划(2021-2035)》、崇左市“三线一单”等相关规划及规划环评相关要求,项目用地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建设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项目建设可行,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批复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要落实的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以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四氧化三锰生产离心过程产生的离心母液经“混凝沉淀+中和”后进入MVR蒸发系统处理,四氧化三锰产品水洗过程产生的离心洗液经“混凝沉淀+二级反渗透处理”处理后清水回用,反渗透浓水进入MVR蒸发系统。MVR蒸发系统处理规模为1200立方米/天(一期600立方米/天,二期600立方米/天),蒸发蒸汽冷凝水部分回用到生产线,部分外排桃城工业园污水处理厂。
2.项目碱液喷淋塔废水回用于硫酸锰溶解工序;MVR蒸发系统氨吸收塔废水回用于MVR蒸发系统,不外排。
3.车间冲洗废水收集后采取混凝沉淀处理,实验室废水采取中和沉淀处理,初期雨水依托原有初期雨水池收集沉淀,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以上废水经处理后进入园区污水管网排入桃城工业园污水处理厂。
4.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避免对地下水环境的污染。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定期对地下水取样分析,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人民政府承诺,大新县桃城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将在该项目投产前正式投入运营,桃城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未投运前,项目不得投产。
(二)落实以下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加强施工期组织管理,施工现场设置围栏,采用洒水车定期对施工作业场地洒水,设置车辆冲洗平台,减少扬尘的产生。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不得装载过满,防止沿途洒落易起尘物料,车厢应密闭或遮盖;粉尘逸散性的工程材料应当密闭处理或遮盖抑尘。
2.项目净化车间溶解罐硫酸雾废气经碱喷淋塔处理后,通过2根15米高的排气筒(一期25#、二期30#)排放,合成车间反应釜废气经吸收塔处理后,通过4根15米高排气筒(一期26#-27#,二期31#-32#)排放,干燥机、包装机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4根15米高排气筒(一期28#-29#、二期33#-34#)排放,污水处理站MVR蒸发系统废气经稀硫酸吸收塔处理后,通过1根35米高排气筒(35#)排放。以上废气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3.锰酸锂生产车间烧结工序产生的烧结废气以及原料预处理、后处理、包装等工序产生的废气分别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4根(一期1#-16#,二期17#-24#)18米、26米高排气筒排放。因排气筒高度与生产车间建筑高度相同,烧结废气排气筒烟(粉)尘或有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6-1996)表2中相应区域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即烟(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00毫克/立方米。原料预处理、后处理、包装等工序产生的废气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允许排放速率二级标准值的50%执行,即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为8.08千克/小时。
4.采取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厂房车间采用封闭结构,物料密闭输送、车间粉尘采取及时清扫等措施减少车间和输送过程中的无组织排放。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氨、硫酸雾、锰及其化合物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5规定的限值,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落实以下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合理布置各生产工序,项目生产设备采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振、车间内壁敷设吸声材料、厂区四周设置绿化带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要求。
(四)落实以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硫酸锰溶液净化废渣、污水处理站污泥暂存于净化渣暂存库后委托综合利用。净化渣暂存库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Ⅱ类贮存场要求进行建设。
2.烧结装料氧化铝匣钵暂存于临时堆场后定期由厂家回收利用,烧结装料氧化铝匣钵临时堆场应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进行建设。
3.车间产生的次品产品临时贮存在车间塑料桶内,经粉粹等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布袋除尘器除尘灰临时贮存在车间塑料桶内,经收集后回用于生产;除铁工序产生的高磁料、除铁废渣、废包装材料经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
4.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按要求申报相关资料,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废机油、废机油桶、废RO膜、化验废弃物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后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23)要求进行建设。
(五)落实以下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1.项目设置硫酸(98%)储罐4个,氢氧化钠溶液储罐(50%)8个,双氧水储罐2个,容积均为120立方米;设置氨水储罐2个(容积为40立方米)、硫酸锰溶液储罐4个(容积为300立方米)。储罐均为地上罐,设置1.5米高围堰,围堰有效容积应不小于单个最大储罐的容积。
2.建立环境风险三级预防与控制体系。厂区新建一个容积为800立方米的事故应急池,排水管网(雨水管网)全部设置切断装置。设置的围堰、事故应急池须满足事故状态下事故废水收集需要,严防未经处理的事故废水外排。
3.日常组织环境应急演练,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提高风险意识,制定严格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管理规定,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大新生态环境局备案。
(六)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罐区边界外扩100米,合成一车间和******居住等环境敏感建筑。
(七)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 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在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所列的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自行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调试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式函告崇左市生态环境局、崇左市大新生态环境局。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使用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未通过擅自投入使用的,承担相应的环保法律责任。
六、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崇左市大新生态环境局。
七、由崇左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崇左市大新生态环境局按照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八、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三至五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报我局和大新生态环境局备案。
九、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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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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