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龙州县家畜定点屠宰场改扩建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龙州县家畜定点屠宰场改扩建工程(一期)(项目代码:2307-451423-04-01-655606)位于龙州县工业区新旺循环经济片区内,在公司现有工程用地范围建设,中心地理位置坐标为:经度106°54′36.84″,北纬22°20′54.46″。原有家畜定点屠宰厂(搬迁)建设工程项目于2018年2月8日取得原龙州县环境保护局环评批复(龙环管批〔2018〕6号),2020年10月完成竣工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
项目新增1条年屠宰生猪生产线18万头,生猪待宰间、屠宰车间、分割车间依托现有厂房进行扩建,加建钢结构钢棚。新建1间冷库和1间非洲猪瘟实验室,锅炉房原有2台0.2吨/小时燃气蒸汽锅炉更换为2台1吨/小时的燃气蒸汽锅炉,综合楼、供气、供电、给水工程依托现有。项目建成后年屠宰生猪36万头(日屠宰1000头/天),主要产品为猪酮体、白条肉、骨头,副产品为猪血、头、蹄、尾、猪内脏、板油等。项目总投资7059.7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12万元,占总投资的4.42%。
二、项目符合《龙州县工业区******资源局《关于龙州县家畜定点屠宰场改扩建工程(一期)涉及“三区三线”意见的复函》,项目用地范围位于龙州县城镇开发边界,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建设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项目建设可行,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批复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要落实的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以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在现有污水处理站基础上新增1套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规模为340立方米/日),工艺为“气浮+水解酸化+接触氧化”,生产废水(包括屠宰废水、软水制备反冲洗水及锅炉排污水、车辆冲洗及消毒废水、废气喷淋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畜类屠宰加工三级标准及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标准后,经管网排入龙州县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排放口和在线监测设备依托原有项目,须进一步规范化污水排放口,在线监测设备应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2.项目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后进入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后排入龙州县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3.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和地下水跟踪监测要求,防止地下水污染。
(二)落实以下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屠宰车间、待宰间采取“以新带老”措施改建为封闭结构,屠宰车间、待宰间废气经各自新增的“喷淋+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分别通过2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DA002、DA003)。?
2.项目污水处理设施加盖密封,恶臭废气经收集后进入“喷淋+生物除臭”装置处理,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4)排放。周边加强绿化方式减少恶臭产生。废气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要求。
3.项目2台1吨/小时的燃气蒸汽锅炉燃烧废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标准限值后,通过1根21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
(三)落实以下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高噪声设备设置消声器,设备房安装隔声门,加强设备维护,加强场区绿化,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要求。
(四)落实以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待宰间产生的猪粪便、污水处理站格栅渣、污泥沉渣经收集后,作为有机肥生产原料外售给有机肥厂。污水处理站隔油池废油收集后作为生物柴油生产原料外售。猪毛经收集后外售用于综合利用。
2.病害猪、不合格猪及内脏、胃容物及其它废物暂存于病死猪专用冷库,交由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动物防疫废物暂存于防疫废物暂存间,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置。
3.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按要求申报,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废机油、废冷冻油、废紫外线灯、废含油抹布及手套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五)修订完善现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崇左市龙州生态环境局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六)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在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自行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式函告崇左市龙州生态环境局。项目投产前依法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竣工后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违反有关规定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崇左市龙州生态环境局。
七、由崇左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崇左市龙州生态环境局按照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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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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